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
时间:2023-03-24 14:52:37 34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耕地、草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系家庭农户,而非个别家庭成员,家庭中部分成员去世的,由于作为承包方的农户仍然存在,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因而不发生继承的问题。如家庭成员全部死亡而导致家庭农户消亡的,其承包经营权终止,承包地应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承包经营权不再由该承包户以外的其他继承人继承,故耕地、草地承包经营权不存在继承的问题,但承包收益应允许承包农户以外的其他继承人依法继承。

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4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一、土地承包权能转让跟转包的区别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农村承包土地的转让、转包有着不同的法律效果。对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35条对转让、转包的含义作出了明确的解释: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二、什么是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权利内容由合同约定。分为主体和客体两种。该项权利的权利主体为公民或集体;权利客体为集体所有土地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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