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置权人的权利义务法律规定
留置权人负有下列权利:
1.留置标的物
2.收取孳息
3.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人负有下列义务:
1.留置物的保管义务
留置权人应当负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留置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损害是因不可抗力(如地震、雷电、洪水)引起的,则由留置物所有人自己承担。
2.不得擅自使用留置物的义务
留置权人未经被留置人同意而擅自使用、利用留置物,构成对应负义务的违反。对留置物造成损害时,留置权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3.返还留置物的义务
留置权消灭时,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权,应将留置物返还于被留置人。
二、留置权的条件有
留置权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留置财产必须为债务人的动产;
2.债权人必须基于合法理由已经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3.债权人占有该动产与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属于同一个法律关系;
4.债务已届清偿期,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三、留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联系有哪些
1.都是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
2.都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
3.都可以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对该财产的优先受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章 留置权 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n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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