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保全
财产保全,也叫诉讼保全。它是指法院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具体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原告)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当事人(原告)没有提出申请的,但争议的财产可能有毁损、灭失或其他危险的,法院可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二、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是指法院在起诉前或在对证据进行调查前,依据申请人、当事人的请求,或依职权对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予以调查收集和固定保存的行为。
三、证据保全和诉讼保全的区别
1、保全的直接目的不同。
证据保全是为了保证人民法院查清案情;诉讼保全是为了使将来判决得以执行。
2、保全措施不同
证据保全的措施是调查、制作笔录、录音录像、提取样品、保存证据等;诉讼保全的措施是查封、扣押、冻结、提供担保等民事强制措施。
3、保全的对象不同
证据保全除物证保全外,一般是针对当事人或证人;诉讼保全则只针对当事人的财物。
4、保全适用的时间不尽相同
证据保全可以是在起诉前或是起诉后,调查程序开始之前适用;诉讼保全只能是在诉讼中适用,但在诉讼中的哪一阶段不受限制。
四、证据保全和诉讼保全的联系
1、当事人对人民法院证据保全和诉讼保全裁定都不可提起上诉,只能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2、在某些情况下,证据保全和诉讼保全的对象可能是同一的,诉讼指向的财物本身也是一种证据,因此既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又要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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