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可以办理临时身份证。离开户籍地的群众异地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有以下步骤:
第一步,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申请,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缴纳证件工本费。其中,申请换领的交验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的交验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
第二步,异地受理点受理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申请后,及时将受理信息传送至申请人户籍地公安机关,户籍地县级公安机关及时审核签发。
第三步,居住地公安机关接到经审核签发的制证信息后,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制作与核验发放,申请人凭领证回执到受理点领取证件。换领证件的,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一、居住地证明材料包括:
1、《居住证》或正规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2、就业证明包括《工作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其他能够有合法稳定就业的证明材料等。
3、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或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就读的材料等。
以上证明只要有一种能够证明在此居住、就业、就学即可。
二、收费标准
1、公安机关为居民办理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
2、公安机关为居民办理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
3、公安机关为居民办理临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
三、两类人不能异地办理身份证
一是因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
二是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包括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和买卖、使用假证的人员,以及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对于以上情形,仍需回户籍地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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