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当事人近亲属、直接利害关系人、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人员。根据回避制度,若当事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则应回避。
(一)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素材中提到的回避情况有哪些?
根据提供的素材,我们可以得知回避情况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执行人员、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利害关系人、诉讼参加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勘验人等与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有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检察、侦查、执行的人员,以及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检察、侦查、执行的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执行人员、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利害关系人、诉讼参加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勘验人等应当遵守回避制度。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申请回避的,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决定。
因此,回避情况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审判、检察、侦查、执行工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回避情况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审判、检察、侦查、执行工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这一规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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