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会议参与:决定村民利益的关键过程
时间:2024-03-25 09:30:06 7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本村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村集体经济收入运用方式、本村公益事业兴办和筹资方案及建设承包方式、土地承包经营计划、村集体经济项目立项及承包方案、宅基地使用规划、征地补偿费分配及使用方式、村集体财产处分方式等事项都得到了明确的规定。此外,村民会议还应讨论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

(一)本村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二)村集体经济收入运用方式;(三)本村公益事业兴办和筹资方案及建设承包方式;(四)土地承包经营计划;(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立项及承包方案;(六)宅基地使用规划;(七)征地补偿费分配及使用方式;(八)村集体财产处分方式;(九)村民会议认为,村民会议应讨论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

土地承包经营计划和村集体经济项目立项

根据《土地承包法》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土地承包经营计划和村集体经济项目立项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定。其中,土地承包经营计划需要经过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村集体经济项目立项需要经过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另外,《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村民需要,制定村集体经济项目,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在实施土地承包经营计划和村集体经济项目立项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确保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和可持续性。同时,有关行政机关也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土地承包经营计划和村集体经济项目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总之,土地承包经营计划和村集体经济项目立项的实施需要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定。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实现。

土地承包经营计划和村集体经济项目立项的实施需要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定。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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