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购交易过程中,如果消费者对所购买的商品感到不满意并选择退货,那么通常情况下其所需支付的运费将由消费者本人负责承担,然而,对于网络商品经营者以及消费者之间事先达成特殊约定的,则应当严格遵守该约定进行处理。
从一般的商业运作规则来看,之所以让消费者承担退货运费,主要是为了实现利益的公平分配,从而促进电子商务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此外,这也是对消费者进行理性购物教育的一种有效方式,有助于引导他们更加谨慎地做出购物决策。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
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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