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践中经常存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签订劳务合同,从而规避用工义务的情形。
2、签订劳务合同的原因一般是接受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与劳动派遣公司签订劳务协议。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的风险在于劳务用工解除合同的随意性强,随着劳动者法律意识的提高,用人单位采用劳务用工的方式不利于员工队伍的稳定性,不利于成员产生归属感,影响工作效率。
律师补充:
1、签订劳务协议时尽量避免出现符合劳动合同特征的条款和履行方式。
2、签订劳务合同的工种主要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完成相对独立的一定量工作的工种,故并不是所有的岗位都可以实行劳务用工模式。
3、劳务用工的劳务报酬结构应与劳动用工的工资结构分开,故不利于公司进行综合管理。所有双方的权利义务均需通过劳务协议来履行,而不是通过规章制度来规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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