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诉讼宣告后,诉讼费用一般由败诉方承担,由原告先行支付。如果胜诉,法院将退还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根据《诉讼费用支付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上诉人先行支付。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应当先行交纳。追缴劳动报酬的,可以不预缴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提前支付。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申请人不得先行支付,应当在申请费执行完毕、破产申请费清算后支付。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应当在实际发生后支付。第二,法律成本是多少?
1。包括受理一审、二审和部分再审案件的费用。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包括:当事人有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新证据,申请法院再审,经法院审查决定再审的;当事人对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在第一审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再审,经法院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2。申请费。当事人依法向法院申请办理下列事项,应当缴纳申请费:(一)申请执行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出具的具有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保全措施申请;
(三)支付指令申请;
(四)公示申请;(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确定仲裁协议的效力;(六)申请破产;(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赔偿登记,(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
3。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助费。此项费用由法院按照国家标准收取。复制案卷材料和法律文书的当事人应当向法院支付实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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