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涉外民事诉讼被视为具备特定国际因素的民事诉讼行为;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则是由人民法院按照相应规定来处理、判决以及实施涉及到国际性因素的民事案件时所运用的规范流程。
这其中提到的“涉外因素”主要包括了三方面具备其中任一条件,即:
首先,诉讼主体方具有涉外性质,即任何一方诉讼当事人,不论是境内还是境外人员,或是无国籍之人,抑或是来自外国或跨国公司与机构的相关人士;
其次,在审理国内的民商事案件过程当中,由于任意一方当事人或中间第三方受到追加,使得整个案件出现国际性的关联因素,这样的案例亦被认定为涉外民商事件范畴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全文64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