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运用股东查阅权维护自己的利益
时间:2023-06-09 15:13:58 7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股东如何行使查阅权?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另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

由上述规定我们可以了解到,股东在行使查阅权时,必须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司相关负责人批准同意后才可查阅、复制相关材料,而且必须登记。对于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予以提供详细的会计帐簿。

二、严格的基本户管理制度让部分企业铤而走险实行财务账外账

1、《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下列付款依据:

(1)代发工资协议和收款人清单。

(2)奖励证明。

(3)新闻出版、演出主办等单位与收款人签订的劳务合同或支付给个人款项的证明。

(4)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奖券发行或承销部门支付或退还给自然人款项的证明。

(5)债权或产权转让协议。

(6)借款合同。

(7)保险公司的证明。

(8)税收征管部门的证明。

(9)农、副、矿产品购销合同。

(10)其他合法款项的证明。

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该条款说明,公司如果将资金打给个人帐,也就是日常所说的公对私,若转账金额达到一定的额度,要向银行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且要经过中国人民银行的审批。如果一个企业的大多数客户不主动向其索取发票,该企业将不需开票的销售收入,直接收取现金或转入个人信用卡内不入账,这种行为被俗称体外循环。

三、如何核查公司控制人是否利用账外账损害公司利益

(一)账户核对法。

一是到企业的开户银行调查其开户情况,掌握其全部银行账户,然后同其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对比,如果所掌握的账号比提供的多,就有账外经营的情形存在。

二是将企业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进行逐笔核对,对银行对账单上有业务记录而单位银行存款日记账无记录的经济业务事项应作重点调查。

三是将销售收入明细账与库存商品明细账中有关记录进行核对,如果存在库存商品明细账有减少记录,而销售明细账无记录的现象,应进一步调查库存商品的去向,检查是否有隐匿收入的行为。

四是将生产车间的生产记录与库存商品入库单核对,检查有无将库存商品少入库或不入库而进行账外经营的现象。

(二)投入产出核对分析法。

即在掌握企业生产能力的基础上,根据生产部门的消耗与产出配比,计算出产品的产量,再按企业产销比率计算出企业应实现的收入,然后与企业实际销售收入进行对比,若相差较大,就有可能存在隐匿收入不入账的问题;还可以将企业生产部门的生产统计日报、月报和年报中反映的产品产量与会计账表所核算的产品入库产量进行核对,若不相符就有可能存在产品不入账、账外销售的问题。

(三)核对营销业务记录法。

企业销售业务一般在营销部门都有所记录,可以通过核对营销部门的业务记录,并与货运文件、相关销售发票、会计记录相比较,如果营销部门的业务记录与货运文件、相关销售发票、会计记录不相符,就有可能存在现货交易或销售收入不入账、账外设账、偷逃税款等问题。

(四)突击盘点法。

即对库存资金及存货进行突击检查,从中查找漏洞。

一是对库存现金的盘点采取临时检查的方法,检查其账实是否相符。如果盘点的实际数大于账面数,且无正当理由的,就很有可能存在账外经营,需进一步进行核查。

二是对存货实施突击盘点,如果实际数量、品种要比账面多,说明有库存商品少入账或不入账的现象,应进一步检查其是否存在账外账的情形。

(五)票据、存根核对法。

企业的票据、存根是业务发生的原始记录,核对票据存根和会计记录可从中发现账外收入。将单位对外开具的发票、收据存根联与记账联逐一进行核对,检查记账联是否有缺号的现象,是否与存根联相符;同时将发票、收据存根与销售合同核对,检查企业有无隐匿收入、设置账外账的行为。

四、如何追究现金体外循环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一)税法上的责任

1、补缴增值税及罚息;

2、补缴企业所得税及罚息;

3、个人所得税方面:股东从本应该入公司的帐的资金转到个人账上,按照我国税法的规定,该行为视为对于股东个人的分红。股东个人的分红应该缴纳20%的个人股息红利所得税,如果偷逃的税款巨大则属于重大违法犯罪的行为。

(二)刑法上的责任

1、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如果公司股东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公司的货币,有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2、挪用资金罪,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股东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若将公司的资产挪作他用,可以构成挪用资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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