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自己保管,也可以交给公证处保管,没有硬性的要求或者规定。
对于遗嘱保管可以解决遗嘱人立完遗嘱以后不便自行保管遗嘱的问题,因此将遗嘱密存至公证处以便日后有关人员向公证处取回遗嘱公证书。如此有利于解决遗嘱人立完遗嘱到遗嘱生效这段时间遗嘱公证书的放置问题,保护遗嘱人合法、自由处置自己的遗产的权利,不会因为担忧自己的遗嘱文书被不必要的相关人员知悉而无法在遗嘱中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安排自己的遗产,除了有助于提高当事人处分财产效率以外,对于预防和减少家庭经济纠纷具有积极作用,扩大公证程序解决纷争的功能。
公证处具有天然的公信力,能够得到当事人更多的信任。把遗嘱保管至公证处可以解决当事人的后顾之忧,也方便相关受益人日后的提取遗嘱公证书。
一、订立公证遗嘱的流程遗嘱继承条件有哪些?
订立公证遗嘱应到公证机关依法定程序进行,且必须由立遗嘱人亲自进行,代理人不得代理。具体规则如下:
1.立遗嘱人应向住所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公证申请表。申请表应记明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
(2)请求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3)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地址;
(4)申请的时间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立遗嘱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填写申请表有困难的,可由公证员代填。
2.立遗嘱人申请遗嘱公证应提交身份证明、遗嘱所涉及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
3.公证处认为符合规定、决定受理申请的,将发给受理通知单,并按规定标准收取公证费。立遗嘱人如交纳公证费有困难的,可提出书面申请。
4.公证人员会通过询问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进行鉴定等方式,对遗嘱涉及的事项、财产进行审查。立遗嘱人应当如实陈述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事实,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5.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特殊情况下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至少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6.经公证人员审查合格、认为可以出具证明,承认公证员草拟公证书后,连同卷宗报批。任何人不得审批自己承办的公证事项。
7.审批合格后,按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公证书,并不得涂改、挖改,必须修改的应加盖公证处校对章。公证书应制作公证书正本和若干副本发给立遗嘱人。
8.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遗嘱公证书从审批人批准之日起生效。审批人批准日期即为出证日期。
9.遗嘱公证书由立嘱人到公证处领取;必要时,也可由公证处发送。立遗嘱人应在公证书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日期、份数和公证书的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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