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双方出资购房登记在一人名下
随着现在社会的发展,好多夫妻在结婚登记之前已经同居很长时间,而且在同居期间就开始共同购买房屋,但在购买房屋时,如果可能出现的是仅以一方名义购买,比如我2009年办理的一起案件中,男方声称自己是央企员工,贷款方便,故此以男方名义购买房屋,故此最终法院判决离婚时,同时因女方比较疏忽,事前事后并未留下或搜集任何证据,最终法院将房屋判决给了男方。
建议:如果你是婚前就开始同居生活了,那么我建议双方应做书面约定,如果觉得书面约定生分了,那么双方在购买房屋等大件物品时,可以共同签字购买,支付款项上可以分别同时刷卡支付,只有这样,在离婚时,才能找到你最有效的证据。当然如果是事后补救的话我建议当事人应注意查询出资汇款的银行记录,或信用卡刷卡记录,以证明自己出资的事实或者做事后的录音等等。
二、私自隐匿拥有不动产的信息
有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另购有不动产,却不告知配偶,在离婚时,购房者毕口不提另有房产一事,该房产因配偶的不知情,无法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这种情况很常见,尤其对那些女方在家做家庭主妇,男方在外经商的家庭出现的这种情况最多,我曾经有一个案子,男方偷偷的购买了1000多平米的商住楼,但离婚时并未提及,女方也不知道,最终第一次离婚并没有分割,但庆幸的是,承租方有一次找到了他的前妻子,这才导致他前妻知道原来双方婚姻期间还有这么多财产没有分割,故此他前妻又委托我打了一个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的官司,最终分得了财产。
这算是比较幸运的,对于出现这种情况,由于购房手续和周期较长,在夫妻双方接触中,难免会泄露一些购房方面的痕迹,故此建议当事人应注意有关票证或存款往来记录等。假设一方在他外购得房产,根据另一方的了解推测房产可能在何处,然后进行相应的调查。如果配偶在外有情人,首先查找情人的住处,然后,查询情人居住的房产在谁的名下,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房屋档案。如果可能将房屋给其他亲属居住使用,可以侧面向亲属了解一下。同时,注意配偶是否与房地产中介公司有往来,如有,向房地产中介公司了解相关信息。
三、私自将房产交易过户到他人名下
如果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不能排除一方将房产擅自过户到他人名下并套取、转移现金的可能。对此,可以查询交易对象,看交易对象是否恶意,即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交易的产权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如果交易的一方是父母,法院可能判决交易无效,从根本上保障另一方的权益。
四、以他人名义购房产
一方以他人的名义购买房产,但自己却是实际房产的拥有者,等到离婚后,再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此种方式成本较大,因为涉及多次支付交易契税,一般适用于夫妻感情长期不和,离婚已是必然,而一方收入又较为丰厚的情况。
建议当事人:
(1)因为房产价值巨大,一般当事人不会将房产以一般朋友的名义购买,而最多见的是以父母兄妹的名义购买。因此,如果一方并不宽裕的父母或兄妹拥有巨额的房产,就有可能存在这种情况,据此采取相应策略,可能会有所收获。
(2)从交易时间上摸查出资线索。可以查询一方名下的资金流向,在确有把握的情况下,查询房地产公司汇款的具体银行,也能获得意外的收获。
(3)注意收集不动产购买发票或纳税凭证,注意对方的业务往来,以查询是否有以房抵帐的情况,与配偶关系密切的近亲属本无力购买房屋却神秘搬迁新居,查询其房的产权人,侧面了解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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