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国土资源听证的要求,听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根据职权或者当事人的申请,组织听证。第三条听证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许可决定的主管部门组织,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需要报政府批准的事项。
依照本规定办理听证事务的法律工作机构是听证机构,但需要报经政府批准的事项,其代理机构可以是听证机构。
本规定所称报请政府批准的事项,是指经同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生效,主要由主管部门实施的事项,包括起草或修改基准地价,组织编制或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起草或修改区域征地补偿标准,起草基本农田占用计划征地项目补偿标准对非农建设要制定。第四条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障其陈述意见、质证和辩护的权利。
根据职权组织的听证,除国家秘密外,应当采取公开听证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根据当事人申请组织的听证,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举行。第五条当事人因紧急情况放弃听证或者必须立即作出决定的,主管部门不得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组织听证。二是农村房屋拆迁如何补偿(1)产权交换,即建设单位与自己的房屋和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产权交换,被拆迁人取得房屋所有权。产权交换时,双方交换房屋的面积应基本相等,面积按被拆迁房屋原建筑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指建筑物每层的总面积。建筑物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墙脚以上外围水平截面计算,包括使用面积、辅助面积和结构面积。使用面积是建筑物每层直接用于生产或生活的面积之和。辅助面积是指建筑物每层楼梯和走道的总净面积。结构面积是指被拆迁房屋按照一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评估后的外墙、内墙、隔墙、垃圾通道、通风通道、烟囱等的总面积,建设单位应当一次性向被拆迁人支付一定数额的价款,补偿被拆迁人的损失。房屋拆迁补偿款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算。(三)产权交易与价格补偿相结合的非住宅房屋,偿还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的结构性差异,按重置价格结算;超过原建筑面积的还贷建筑面积,按商品房价格结算;低于原建筑面积的还贷建筑面积,按重置价格结算。
对于住宅,以产权交换的形式,偿还住宅与被拆迁住宅之间差额的结算方式,被拆迁居民住房超过或者少于原建筑面积部分的价格结算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各地的普遍做法是,待收回的建筑面积部分等于原建筑面积时,按重置价与建安工程造价相结合;偿还的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且在规定的安置标准内的,按该住宅房屋价款结算;偿还的建筑面积超过规定的安置标准的,按规定的安置标准结算商品房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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