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惠州城居民低保待遇审批流程
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居委会在公开栏公示7天后将所有相关证明材料和公示情况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2、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民政所自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申请人个人以及家庭的实际生活情况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签署审核意见并返申请人所在居委会公示7天,无异议后上报县(市、区)民政局。不符合条件的将所有相关材料退回居委会并说明原因。
3、县(市、区)民政局核实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上报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对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核实救助金额,并返申请人所在居委会公示7天。
二、惠州城居民低保待遇审批材料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优待的,其抚恤金、定补款不计入家庭收入。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应以家庭为单位,向户口所在地的居(家)、村委会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由民政部门统一印制)。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收人证明:
①在职人员收入证明,由其所在单位的劳资人事部门按照市民政局统一规定的格式填写,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②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需提供由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标准的证明。其它有关收入的证明。
(4)相关证明材料:
①在劳动就业年龄(男历一60周岁,女16—50周岁)内、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需提供就业(求职)状况证明。
②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
③家庭夫妻双方中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或者外地户口的,需提供结婚证和户口证明;有子女的,同时提供子女的户口证明。
④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调解)书。
⑤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有关证明和材料。街道办事处对居(家)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调查后报区县民政局。对符合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由区县民政局负责审批,于申请30日内,核发低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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