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判决一般自立案后三个月内下达;
适用普通程序的一般立案后六个月内下达,有特殊情况的经过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刑事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208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