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判决大货车司机莫XX犯故意杀人罪,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承担十八万余元的民事赔偿。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2月18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莫XX驾驶一辆蓝色大货车途经中山市东升镇105国道同茂工业区中国石化加油站时,与被害人赵XX驾驶摩托车发生碰撞,致其倒地。
随后,莫XX企图驾驶上述货车离开,赵XX见状即跑到货车车头前面,要求莫XX停车,但莫XX不予理睬并驾车向前行驶。赵XX随即用背部顶住货车车头并大声呼救,但莫XX仍不予理睬,继续驾车推着赵XX缓慢向前行驶几十米。
见赵XX一直不肯离开,莫XX即加速行驶,将赵XX撞倒在地并轧压。随后,为逃离现场,莫XX又倒车以绕开前面行驶的汽车逃跑,在此期间,莫XX驾驶的货车后轮再次轧压赵XX致其当场死亡。
经中山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赵XX系被巨大钝性暴力作用致颈椎、胸椎分离和多脏器破裂导致死亡。同月24日,莫XX在云浮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根据莫XX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两车相撞后,他曾经下车询问摩托车司机有没有受伤,还把他扶起来。后来,他启动货车准备离开。摩托车司机用身体拦住他的车子后,莫XX开车把他从非机动车道推至快车道那里。直到红绿灯附近时,我很恼火,一时冲动就加了速度向前行驶,他立刻就被我撞倒在地上。
货车司机否认故意杀人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莫XX否认检察机关指控的故意杀人罪。莫XX辩称,案发当时其并不知道赵XX在其车头前面,其行为并非故意杀人,其行为只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或交通肇事罪。辩护律师也提出,该案应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而且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
不过,莫XX的说法遭到检察官的质疑,因为目击证人李某等人证实,莫XX在当时的情况下完全能看见赵XX。李某回忆说,当时赵XX看见大货车想跑,就爬起来跑到货车车头中间用身体挡住货车,又将自己的背部挨在货车的保险杠前并大声呼叫救命,莫XX应该知道赵XX在货车前面的,因为货车当时是慢慢推向前行的,没有快速离开,且货车车头是平头的,可以直接见到前面的情况。
判决: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法院表示,四位目击证人一致证实莫XX在知道被害人赵XX站在其货车车头的情况下仍然加速将赵撞倒,这也与莫XX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吻合,足以认定莫XX是明知,因此故意杀人罪成立。因此,法院判决莫X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被害人家属18万余元。
全文1.0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