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代物清偿是在哪一编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的第四百一十条规定,所谓的“代物清偿”是指债务人通过以其他类型的给付替代其原本所负担的给付义务,以此来达到使得原有债权债务关系得以消灭的目的。在通常情况下,债务人应当严格按照原定的债权债务标的履行相应的债务责任,不得擅自以其他标的物进行替代;
然而,这并非绝对的规则。在经过双方当事人达成共识并同意的前提下,债务人同样有权选择采用代物清偿的方式来履行债务,而这种代物清偿的行为依然会产生使原有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法律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条
抵押权的实现,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二、民法典663条的内容是什么
如遇到以下情况之一时,赠予者有权撤回赠与:
首先是在行为上对赠予者本人或其近亲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侵犯;
其次是在道德或法律上对赠予者负有的扶持、养护义务却未履行;
最后是未能遵守并履行赠与协议所签订的责任义务。在此过程中,赠予者撤回权利的有效期仅限于自知晓或理应及时知晓撤回事由之日起的一年之内。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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