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讲述了执行申请的期限计算方式。根据法律文书中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执行申请的期限通常为两年。如果法律文书规定了分期履行,计算起点就是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如果法律文书归档分期履行,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算起。
执行申请的期限通常为两年,计算起点是法律文书中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如果法律文书规定了分期履行,计算起点就是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法律文书归档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算起。
【 法 院 强 制 执 行 】 履 行 期 间 的 最 后 一 日 是 从 哪 一 天 开 始 的 ?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债务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会对债务人采取一系列措施,如查询、冻结存款、划拨、变价抵债等。而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指债权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开始计算的的最后一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应承担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此,在债务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调解或者通过仲裁机构仲裁。当事人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起诉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调解或者申请仲裁机构仲裁。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调解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此,在债务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而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指债权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开始计算的最后一天。
结语: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会对债务人采取一系列措施,如查询、冻结存款、划拨、变价抵债等。而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指债权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开始计算的最后一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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