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商标中使用了华盛顿、WASHINGTON的字样,美国华盛顿苹果委员会在我国的商标注册申请被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为此,华盛顿苹果委员会将商评委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商评委的决定。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华盛顿苹果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华盛顿是美国苹果的主产区,在我国为人熟知的洋苹果——蛇果,便是当地重要的水果产品之一。华盛顿苹果委员会分别于2002年10月、2003年3月向我国商标局申请在广告、推销等服务上注册WASHINGTON及图商标,以及鲜水果等商品上注册华盛顿及图、WASHINGTON及图两个商标。商标局和商评委先后都以申请商标中的WASHINGTON和华盛顿是美国首都的名称及译名,属公众知晓的地名,禁用作商标为由驳回了苹果委员会的商标申请。华盛顿苹果委员会遂将商评委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商评委关于第3483730号WASHINGTON及图、第3330317号华盛顿及图、第3483729号WASHINGT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在此案的庭审中,苹果委员会的代理人提出,WASHINGTON、华盛顿除了是地名以外,首先是一个英文姓氏。美国首都华盛顿州即是为了纪念华盛顿总统而以其姓氏命名的,华盛顿作为地名要晚于本来的英文姓氏含义。按《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而在此案中商标确有除了地名以外的其他含义,因此不应妨碍该申请商标获得注册。
而且,上述商标已经在美国国内获准注册,经过长期使用已成为全球知名商标。申请注册WASHINGTON、华盛顿商标并没有垄断地名的意图,不会让使用该商标的产品在消费者中造成产源误认,所以也不会对区域内的同行业竞争者造成不利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华盛顿作为美国首都,被中国普通群众所熟知,比作为姓氏更加广为人知,更容易被相关中国公众理解为美国地名,不能认定为具有其他含义,所以不应作为商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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