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成本逼近法。由于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在市场上自由流转,对较为偏远的区域,一般情况下不适宜采用市场比较法进行评估。建议采用成本法,调查当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成本、土地开发成本、有关税费、资金成本等测算。
参考计算公式: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价值=土地取得费(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水利建设基金+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土地开发费(集体农地开发为宅基地开发程度需要的开发费)+利息(集体农地开发为宅基地投资产生的利息,计算基数为土地取得费与开发费)+利润(集体农地开发为宅基地投资产生的利润)+增值收益(集体农地开发为宅基地之后产生的增值)
2、收益法。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上建设的住房可以出租,目前和地城郊宅基地出租案例较多,可采用收益还原法评估。在使用收益还原法时,应注意农村居住房地产的税费项目与国有土地上房屋的不同,还原利率的取值也应与国有土地上的房产有区别。此外,各地时有因司法处置而拍卖宅基房的交易案例,可以剥离出宅基地价格。
3、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对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已经覆盖到的区域,可以采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如广东南海地区。
一、宅基地转让的条件
1、是经本村委会同意;
2、是转让人与受让人为同村人;
3、是转让人户口已迁出本村或一户多宅或多房。如系一户一宅,须明确表示不再申请宅基地,且有证据表明其已有住房保障,如与其他近亲属合户居住;
4、是受让人无宅基地;
5、是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转让,须与住房一并转让。
二、我国关于宅基地转让的法律依据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等法律和国家规定;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为了能够充分保证农村村民居者有其屋我国法律针对宅基地的转让给予了严格的限制性的规定。
全文75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