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安心工作,解除工作人员的后顾之忧,国家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的有关抚恤待遇作了明确的规定,主要有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三项。
一、丧葬费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修订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丧葬费开支规定的通知》[1989]鲁财行字125号规定,国家机关、党派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不分职务级别,由原单位发放给其家属500元的丧葬补助费,包干使用。
二、一次性抚恤费
1985年工改后的一次性抚恤费
1986年3月27日,民政部、财政部下发通知,即民[1996]优6号文规定,自1986年7月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因公牺牲的一次性抚恤金,按其牺牲时的20个月工资计发;病故的一次性抚恤金按其病故时的10个月的工资计发。[1986]鲁财行字231号文件规定,事业单位人员因公牺牲、病故,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1980年以前,一次性抚恤金由牺牲病故人员原籍县(市)人民政府发给;1980年以后,改由牺牲病故人员家属居住地的县(市)民政部门发给。
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的一次性抚恤费
1.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工资;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工资;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工资。
2.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基数:
(1)在职人员:
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之和;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及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及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
(2)离退休人员:
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离休、退休的,按民优发[1991]12号、民优发[1992]32号文件规定的项目和国发[1993]79号、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增加的离休、退休费。此后,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离休、退休费,也列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
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离休、退休的,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按本人离休、退休时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之和计发;机关技术工人,按本人退休时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及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计发;机关普通工人,按本人退休时的岗位工资及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计发;事业单位人员按本人离休退休时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计发。
此后,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离休、退休费,也应计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
3.一次性抚恤费发放部门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牺牲、病故后,一次性抚恤费,统一由家属所在地的县(市)民政部门发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牺牲、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由原单位按规定标准发给。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故后其家属的基本生活,1986年省人事局、财政厅制定了机关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去世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1999年12月又下发了《关于修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规定的通知》,根据当时的物价和人民的生活水平,对原标准作了修改补充。
鲁人福[1999]1号文件规定,工作人员因公牺牲或参加工作满5年病故以后,从病故的下月起,对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生活确有困难的父母、子女、弟妹,由社会保障部门按月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补助的标准按遗属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执行。东营市现行的补助标准为:非农业户口,东营市市直及东营区180元,河口区、广饶县、垦利县、利津县150元;农业户口全市统一按每月88元的标准执行。另外,属于下列情况者,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可在原标准基础上相应提高:授予烈士称号的,提高50%,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死者遗属提高30%,因公死亡或孤独单身的遗属提高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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