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役军人去世时,抚恤金标准将根据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决定。烈士将获得80个月的工资抚恤,因公牺牲者将获得40个月的工资抚恤,病故者将获得20个月的工资抚恤。月工资或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将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给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现役军人去世时,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将决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的抚恤金。烈士将获得80个月的工资抚恤,因公牺牲者将获得40个月的工资抚恤,病故者将获得20个月的工资抚恤。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军人死亡抚恤金新政策:遗属可获不同月工资标准抚恤
军人死亡抚恤金新政策:遗属可获不同月工资标准抚恤。这一政策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军人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因公殉职的遗属的生活。根据该政策,遗属可以获得不同月工资标准的抚恤,具体标准根据军人生前工资水平来确定。这一政策的实施,将为军人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因公殉职的遗属提供更多的经济支持,缓解他们的生活压力,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新政策的实施将为军人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因公殉职的遗属提供更多的经济支持,缓解他们的生活压力,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伤残军人优抚条例》第十二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80个月工资;因公牺牲,40个月工资;病故,20个月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伤残军人优抚条例》第十三条,对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除按照本条例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外,军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伤残军人优抚条例》第十四条,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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