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同居关系法院受理吗?
时间:2023-04-01 18:12:55 38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一般不会受理,法律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离婚协议房子归女方男方反悔怎么办

离婚协议房子归女方男方反悔的处理如下:

1、如果还没有办理离婚登记,则协议没有生效,男方可以要求分割;

2、如果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则协议生效了,但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是被胁迫和欺诈情形,则会驳回。

一、离婚协议包括的内容有:

1、写明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真实意思表示;

2、写明双方现有房产及其他不动产的名称和详细地址,离婚后所有权归谁所有以及动产如何分割、债权债务等处理意见;

3、有子女的,应写明子女的姓名、年龄,以及子女抚养权的归属等。

二、协议离婚的程序有

1、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2、受理。婚姻登记员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3、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相关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执行和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5、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二、同居关系如何解除

同居关系如何解除:第一,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即自行解除同居关系即可;第二,一方有配偶的同居。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依法定程序解除同居关系;第三,双方都有配偶而同居。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依法定程序解除同居关系。与第二种情况相似。

三、非法同居关系能否撤诉?

非法同居关系不能撤诉。撤诉属于诉讼程序,解除同居关系属于解决实体法律问题的程序,两者不能混为一谈。如果双方都没有配偶,不需要去法院解除同居关系,可以协商解除同居关系。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是,如果配偶与他人同居,想解除同居关系,可以向法院起诉解除同居关系,不限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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