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三十三条、三十六条、六十二条、六十四条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和无锡市的限定,无锡工伤工人判定为六级伤残的,享有以下待遇:
1、治疗工伤所需花费符合限定准则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每天20元的准则支付住院伙食补贴费;
3、经劳动本领判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医疗器械的花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限定准则支付;
4、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薪水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5、住院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阶段护借口用人单位负责;
6、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劳动本领判定费;
7、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本人薪水16个月支付一次性伤残补贴金;
8、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本人薪水60%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限定为其交纳应交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事实上金额低于当地最低薪水准则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工人本人提议,该工人能够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金16万元,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金8.5万元。用人单位无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所有花费。计量一次性餐伤残补贴金的本人薪水,是指工伤工人因工作遭到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交费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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