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出现重大误解的法定情形如下:
1.对合同性质发生的误解。
2.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
3.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
4.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
5.对标的物数量、包装、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的误解。
合同重大误解的情形
1、对合同的性质发生误解。在合同性质发生误解的情况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将发生重大变化。
2、对对方当事人发生误解。对对方当事人的选择自由是合同自由的主要表现。
3、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
如果标的物的质量直接涉及到当事人订约目的或重大的利益,则对质量发生误解可以构成重大误解。但是对质量本身没有发生误解,而只是对标的物的非主要功能或效用产生了误解的,不应该当作重大误解处理。
4、对标的物品种、规格的误解,特别是对同类物品不同品种、规格的误解。
如误将茅台酒当作二锅头购买,这实际上是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指向对象即标的本身发生了误解,应属于重大误解。
5、对价款或者报酬的误解。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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