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合同的性质发生误解,如将买卖作为赠与或将赠与作为买卖;
2、对当事人特定身份的认识错误,如以信用为基础的委托合同和对履约能力有特殊要求的合同(承揽、加工合同),如果对当事人的身份发生了误解,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3、对标的物性质的误解,如把赝品当作真品;
4、对标的物质量的认识错误;
5、对标的物价值或报酬的误解。此外,当事人对标的物数量、包装、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等内容的误解,如果并未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或合同目的的实现,一般不应认定为重大误解。
一、撤销权的变更或者撤销内容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因重大误解而做出的民事行为一般具有以下构成要件:
(1)误解一般是因受害方当事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到他人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这类合同多是由于当事人缺乏必要的知识、技能、信息或交易经验而造成的,从而导致合同与当事人自己的真实意思相违背。
(2)当事人的误解必须是要对行为的主要内容构成重大误解。如果仅仅是行为的非主要条款发生误解且并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就不应作为重大误解。同时,对订约动机的判断错误也不应构成重大误解。
误解必须是对行为的内容发生误解,并导致了行为的做出;同时,误解还必须是重大的。所谓重大的确定,既要考虑误解者所误解的不同情况,考虑当事人的状况、活动性质、交易习惯等几个方面的因素,又要考虑因此给当事人造成的不利后果。
(3)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行为一旦生效,将会使误解方的利益受到损害。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解析:5种合同,3,4,5属于相对严重违反民事规范的行为。
1、重大误解
2、显失公平
3、欺诈
4、胁迫
5、者乘人之危
二、表意人对合同内容发生重大误解
错误具有主观重要性和客观重要性。不是鸡毛蒜皮、无关宏旨的错误。所谓主观重要性,指若表意人知悉实情就不会作出此等意思表示;所谓客观重要性,指表意人经理智评价即不会作出此等意思表示。
1、下列错误属于较大的错误,可以构成重大误解:
(1)对法律行为性质的错误将买卖的要约当作赠与的要约予以承诺;
(2)对人的特征的错误(如将不懂法的人聘为法律顾问)。须注意:人不仅包括合同当事人,还包括与合同有关的第三人。
(3)对标的物的性质(如品种、质量、规格)和标的物数量的错误(将小产权房当作大产权房购买)
(4)误传、误写、误说。
2、因为误解,致使表意人表示出来的意思与其内心真意不一致。
3、表意人因误解遭受较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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