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的条件及其重要性
时间:2023-07-07 21:16:05 31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紧急避险应具备以下条件:

1、客观条件,包括必须有现实危险的存在,现实危险必须是正在发生的以及避险行为必须造成客观损害;

2、主观条件,是指避险行为必须出于避险意图,避险意图包括避险认识和避险目的。

紧急避险是指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损害另一法益以保护较大法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紧急避险是什么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紧急避险实践中相对较少,与正当防卫相比:(1)起因条件不同,不仅包括正当防卫要求的人为不法侵害,还包括自然力的影响,如自然灾害;(2)限制条件不同,必须是不得已而为之,正当防卫则可以主动为之;(3)对象条件不同,受害必须是无辜的第三人,正当防卫则是不法侵害者本人;(4)限度条件不同,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正大防卫则是无明显过限。

在生命受到现实威胁的情况下,被迫与他人性交的行为,系紧急避险行为,不构成犯罪。(《刑事审判参考》第495号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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