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效民事行为种类及后果
我国《民法典》规定的无效民事行为共有六类: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四条);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五条);
(三)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六条);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五)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
(六)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衡量标准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属于心智健全,有两种判断标准:
(一)依据自然人的意思能力(认知能力)来判断。
这一标准主要是针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而设定的。意思能力是指对自己的行为进行理解并能预见其后果的精神能力,意思能力是确认和划分民事行为能力的基础,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取决于其意思能力的状况。
(二)依据自然人的意志能力来判断。
这一标准主要是针对成年而设立的。尽管成年的自然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有所了解,也要看他是否能合理地、理智地控制自己的行为。如果一个成年人因精神或心理上的疾病而难以自制,那么,他所为的某些自损其利、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是可以被宣告无效的。
全文97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