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育龄夫妻双方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夫妻近期免冠两寸照片1张;
2、《福建省办理再生育申请和审批有关事项的规定》所要求的材料,如下:
(1)根据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申请的,需提供双方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相关证明。
(2)根据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申请的,需提供:
①一方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相关证明;
②县以上民政部门颁发的烈士证明;
③户籍管理部门的证明。
(3)根据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患不孕症,合法收养一个孩子后怀孕”申请的,需提供:
①收养证;
②县以上医疗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不孕证明。
(4)根据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和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两个子女中有一个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申请的,需提供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的书面鉴定结论。
(5)根据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夫妻一方因工致残伤残等级为四至一级”申请的,需提供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或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生效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根据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或者因公致残伤残等级为五至一级”申请的,需提供县以上民政部门颁发的致残伤残等级证明。
(6)根据第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夫妻双方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回大陆定居,时间不满六年”申请的,必须提供户籍管理部门证明。
(7)根据第九条第二款“再婚夫妻一方没有子女,一方再婚前已有一个子女的”和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再婚夫妻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生育两个子女”申请的,需提供一方或双方离婚协议书,离婚前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
(8)根据第九条第二款“一方丧偶后再婚,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生育两个子女的”申请的,需提供丧偶方原配偶的死亡证明。
3、《再生育审批表》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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