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要办理什么拆迁手续
时间:2023-05-08 11:35:11 13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棚户区改造应该通过哪些拆迁程序?一、有关征收决定的前置程序?

1。符合公共利益和“四个计划一个计划”的要求。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棚户区改造涉及的房屋征收应当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同时,各项建设活动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专项规划和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即“四个计划一个计划”。2演示薪酬方案。符合上述条件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制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并公布。拆迁户要注意征求意见时限不少于30天,市县政府要根据意见及时公布征求意见和修改情况。在棚户区改造中,如果多数拆迁户认为征收方案不合理,可以要求组织听证会,充分表达意见。

3。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市、县人民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前,还应当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预期评估。如果涉及多户拆迁户,应在政府常务会议上讨论风险评估报告,决定是否作出征收决定。

4。《条例》确立了“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因此,在作出赔偿决定前,应将征收资金足额到位,并设立专户专款专用。

需要注意的是,集体土地棚户区改造涉及征地手续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履行法定程序。第二,房屋征收决定在上述要素完备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及时公告。拆迁户要注意,通知中必须明确拆迁户维权的渠道。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及时维权。他们应该注意时间限制。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一般为60天,行政诉讼期限为6个月。三是在作出补偿决定后签订补偿协议,被拆迁户和被拆迁人应当在补偿方案约定的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拆迁户要注意,补偿金额的确定可以通过房屋评估来完成。当然,评估机构的选择也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评估报告没有最终效果,但它是确定赔偿金额的重要参考。协商不成的,由拆迁方作出补偿决定,被拆迁户也可以通过复议或诉讼方式维权。有关法律、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统筹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老城区改造应当纳入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科学论证。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等。

市、县人民政府和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补偿的宣传和说明工作。

依法被征收的,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产权交易房屋的位置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订立补偿协议或者周转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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