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方面的修改大致涉及以下五方面:
(1)增设董事长不履行职务的应对措施。新《公司法》(下简称“《公司法》”)第110条第2款规定:“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2)增设有关董事会临时会议提议权的规定。《公司法》第111条第2款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3)明确规定董事拥有平等的表决权。《公司法》第112条第2款规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4)删去了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的规定(《公司法》第115条)。
(5)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应当设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法》第123、124条分别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新公司法完善了董事会制度
新《公司法》第47条在保留旧《公司法》赋予董事会的权力的同时,顺应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历史发展潮流,增加了“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作为董事会的职权。
其次,新《公司法》第38条和第47条在分别列举股东会与董事会的职权时,根据公司自治的精神,分别增加了“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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