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承包经营合同有没有效力
【案情】
甲公司系方某等五原告与被告陈某案外人刘某、王某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某日八位股东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关于实行风险承包的决议》。决议主要内容如下:陈某对甲公司进行风险承包;承包期为三年;年承包费为15万元;交付承包费后剩余利润由陈某支配,亏损亦由陈某负担;各股东按股份比例分享承包费;在承包期内,陈某有权对公司人财物进行支配。在承包期内,陈某未按约支付承包费。为此,方某等五原告请求判令被告陈某向五原告支付相应的承包费。
公司风险承包经营原则上应认定有效,但合同中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应认定无效。法律没有禁止公司承包;在承包经营情形,承包股东的亏损弥补义务虽类似于无限责任,但这仅仅是股东之间内部的约定问题,是承包股东基于承包合同对公司的责任,各股东对外仍然是承担有限责任的,不会损害外部第三人的利益,公司承包经营与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并不冲突;尽管承包经营不可避免地要将原本应由股东会、董事会行使的部分权利交给承包人行使,但在法律上可以视为股东会、董事会承包人的概括性授权,而法律并未禁止这种授权行为。因此,公司承包经营原则上不应认定无效。但是,公司股东会职权中的部分权利(如修改公司章程、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等)是不能授予他人行使的,如果承包合同中有此约定,应认定无效。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该案股东会形成的决议中并无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定的条款,应认定风险承包合同有效,股东陈某应按合同履行支付承包费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四条
全文73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