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一:有工作单位的人员提供以下证明现住房和收入情况证明为我单位职工,与同志属夫妻关系,在我单位享受过(或没有享受过)福利分房.享受过福利分房,建筑面积平方米,有(或无)房产证,该同志在其它地址有(或无)其它性质住房,其父母、是(否)和其在一起生活居住,该同志月收入元,年收入元.需说明其它原因特此证明盖章(公章):地址:经办人签字:联系电话:年月日
证明二:无工作单位的人员提供以下证明现住房和收入情况证明为我街道办事处居民,与同志属夫妻关系,有个子女,姓名.在本市有私房,建筑面积平方米,租住(或借住)同志或单位的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该同志在本市其它地址有(或无)其它性质的住房,其父母是、(否)和其在一起生活居住.需说明其它原因的特此证明盖章(公章):地址:经办人签字:联系电话:年月日
证明三:申请从携带父母,父母无工作的提供以下证明现住房和收入情况证明为我街道办事处居民,与同志属夫妻关系,是(否)长期和子女在一起生活居住,在本市有私房,建筑面积平方米,租住(或借住)同志或单位的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该同志在本市其它地址有(或无)其它性质的住房.需说明其它原因的特此证明盖章(公章):地址:经办人签字:联系电话:年月日
证明四:申请从携带父母,父母有工作的提供以下证明现住房和收入情况证明单位职工(或离退休人员),与同志属夫妻关系,是(否)长期和子女在一起生活居住,本人在我单位享受过(或没有享受过)福利分房,享受过福利分房,建筑面积平方米,有(或无)房产证,在本市有(或无)其它性质住房.该同志月收入元,年收入元.需说明其它原因的特此证明盖章(公章):地址:经办人签字:联系电话:年月日
一、拆迁房屋使用性质的认定是什么?
拆迁房屋使用性质的认定如下:
(一)房屋产权证登记为非住宅,且该房实际用于经营并办理了合法经营证照的,应该以实际投入经营的房屋面积计算为非住宅面积,享受非住宅拆迁补偿安置待遇,其余面积享受住宅补偿安置待遇。
(二)房屋产权证登记为非住宅,但该房屋实际上并未投入经营,实际上全部是按住宅房屋进行使用的,不得享受非住宅拆迁补偿安置待遇。
(三)房屋产权证登记为非住宅,实际上也是经营用房,但是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偷逃国家税收,末办理合法经营证照并缴纳有关税费的,也不能享受非住宅补偿安置待遇。
在工商税务部门给予了行政处罚出具证明手续时,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可以协商酌情给予补偿。
(四)房屋产权证登记为住宅,但是一直作为经营用房且具有合法手续,在房屋拆迁公告前也已经变更为非住宅用房的,应该享受非住宅用房补偿安置待遇。
在房屋拆迁公告前末办理房屋使用性质变更为非住宅的,在扣除变更费用后也应享受非住宅补偿安置待遇。
二、对房屋性质、面积认定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一)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各地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认定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或者面积协商一致的,可以按照协商结果进行评估。
(二)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对被拆迁房屋的面积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向《房产测绘管理办法》规定的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没有设立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房产测绘单位测算。
(三)对拆迁中涉及的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认定的具体问题,由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办法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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