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期限是二年。因为原本仲裁裁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如果出现了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的情形,则另一方当事人自仲裁裁决书所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如果存在分期履行的情形,则从每一期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如果申请执行期限内出现时效中止、中断的状态,则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
暂缓执行期限
根据,《暂缓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因特殊事由,可以适当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日期从执行法院作出暂缓执行决定之日起计算。暂缓执行的决定由上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从执行法院收到暂缓执行决定之日起计算。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如下: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限】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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