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遇提高,用人单位得“减负”
新修订的《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工伤保险待遇有哪些变化;劳务派遣工遇到工伤,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各负什么责任……针对职场人士关心的话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福利保险处一一给予解答。
1、工亡工伤保险待遇提高
一、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将因工死亡人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从按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个月计发,调整为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发。
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原《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1-10级工伤人员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4个月至6个月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的本人缴费工资,负伤前一月的本人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新修订的《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1-10级工伤人员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7个月至7个月工伤人员本人工资。同时规定,按新标准计算的金额低于3896元乘以原《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应伤残等级的月份数确定金额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
做这样的调整,是基于新修订的《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已不同程度地提高了工伤人员的待遇标准,本市原来考虑对部分低收入工伤人员待遇标准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托底的保障措施,已经通过待遇标准的提高得到了体现。
全文57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