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由本人向村委会(或村民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
(2)审查。村民委员会接到村民的申请后,要派人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资格调查,审核其是否符合农村五保条件。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农村五保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3)批准。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收到评议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后做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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