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时限:自申请提交的有关文件、证件齐备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申办对象资格:申办资格:(设立)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2、有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3、有固定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从业人员;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5、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6、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申办资格:(变更)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资企业注册处及各分局企业登记管理科登记注册,已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或非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注册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需到原登记注册机关办理相关登记注册事项变更登记。申办资格:(注销)外商投资企业应当自经营期满之日起或者终止营业之日、批准证书自动失效之日、原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申办材料:申办手续:(设立)
设立登记需提交下列文件:
2、企业名称登记核准通知书(原件);
3、审批部门关于合同、章程的批复(复印件);
4、批准证书副本(一)(原件);
5、合同、章程(原件);
6、国有企业若以实物投资,必须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原件);
7、外方投资者的银行资信证明;
8、董事会成员任职文件(原件);
9、董事签字及总经理登记备案表;
10、董事身份证明(复印件);
11、住所的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若是租赁还需提供租赁期限至少一年的租赁协议(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申办手续:(变更)
变更登记埯提交下列文件:
1、董事会决议(原件);
2、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
3、原审批部门的批复及批准证书副本一(原件)(变更非生产场地及董事成员名称除外);
4、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5、合同、章程修改文本(原件)(变更住所及董事成员名称除外)。
变更名称、经营期限及经营范围、增加注册资本仅提交以上材料,变更其他登记事项还需另外提交的材料是:
(1)变更住所:变更住所的须提供住所使用证明复印件(具体同开业);
(2)办理股权转让:办理股权转让的须提供股权转让协议书、新投资方的开业证明及银行资信证明,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评估的确认文件(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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