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二)建造、翻建、大修本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三)偿还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四)无房且依法承租本市住房用于自住的;
(五)支付本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物业服务费的;
(六)家庭生活困难用于支付房租、售后公房物业维修费等住房消费费用的;
(七)离休、退休的;
(八)大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出境定居的;
(十)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职工的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出申请);
(十一)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说重点:职工离沪并不属于政策规定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情形,因此不能办理销户提取。
不能销户提取,又要离开上海,公积金余额该怎么办?
一、可以用于外地购房
(1)职工购买外省市自住房为职工及其配偶、直系血亲户籍所在地的,可按照规定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2)职工购买外省市自住房为非职工本人或配偶或直系血亲户籍所在地的,市公积金中心能够通过信息共享、信函获取房屋交易真实性的,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主要基于以下两点考虑:
对第(2)点范围,待全国房屋交易信息实现联网后,市公积金中心将报管委会审批后取消提取限制。
二、可以转移接续
如果您离职且劳动关系迁出本市后,已与外省市的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且在本市没有未偿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及未终止的约定提取业务的,您可以到市公积金中心的网点办理账户转移手续,将您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划转到您在工作城市设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以便您在外省市能继续享有当地的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购房贷款、租房提取等住房消费使用。
如果您在外省市单位虽然已经建立劳动关系,但单位尚未为您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那么您在本市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将进行封存处理。待您单位为您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可以申请办理账户转移手续。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期间,如果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您可以按规定办理提取手续。
公积金转移接续最新消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部署和安排,平台是分批上线、逐步接入,预计2017年6月30日前全国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全部接入平台。上海市公积金中心作为首批上线城市中心于3月31日接入平台。后续全国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批接入的名单可关注我们的公告。
三、无工作暂时封存处理
职工离开上海后尚未重新就业的,其原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为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办理封存手续,账户资金按规定利率享有利息和账户信息服务。
待重新就业后,按账户转移接续办理。
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期间,职工符合法规规定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向市公积金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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