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碰撞是船舶侵权行为之一,它严重危及到船舶及所载货物、人员的安全和环境保护。现代航海技术的进步,并未彻底消除船舶碰撞的危险;相反,对技术设备的依赖,却往往产生麻痹大意,致使悲剧发生。有鉴于此,各国均其以法严格规制,国际上也有很多有关船舶航行和碰撞的公约。
一、船舶碰撞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船舶碰撞是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致使有关船舶或船上人身、财物遭受损失的事故。这里使用的船舶一词,是指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依此定义,船舶碰撞的构成要件有如下几方面:
(1)碰撞必须发生在海上或其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2)船舶碰撞必须是船舶之间的相撞,其中至少一方为海船。即碰撞是海船与海船,或海船与其他任何非用于军事的或政府公务的船艇。因而,内河船舶之间的碰撞,或者船舶与码头、桥墩、灯塔以及其他水上和水下固体物质的相撞,都不属于船舶碰撞的范围。
(3)船舶之间必须发生接触,才能构成碰撞。船舶接触包括直接接触和间接接触两种。所谓直接接触,是指两船或多船的某部位在物理上的实际接触,同时占据一定空间的物理状态。间接接触包括浪损和间接碰撞。浪损是因一船或多船的航行速度过快等原因所掀起的大浪使其他船舶受损。间接碰撞是指因一船或多船的过失而致其他两船或多船相撞的事故。
(4)船舶碰撞必须造成损害。船舶碰撞法律制度的最终目的是解决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责任问题,而没有损害事实,损害赔偿责任也就无从发生。
随着航海业的发展和海上活动的多样化,上述传统的船舶碰撞的概念有了新的突破。主要体现为:(1)船舶碰撞不再要求有实际接触,换言之,除直接接触和间接接触的情形外,船舶间的其他侵权方式,例如船舶的火灾、爆炸、油污等事故造成的对他船的灭失或损害,甚至两船尚相隔数里,也属于船舶碰撞的范畴。(2)扩大?qot;船舶概念的外延。船舶碰撞中的船舶,不限于可航船舶,还包括了不可航的机器、井架和平台,而且,船舶也不限于一方必须是海船,军事或公务舰艇也不再被排除在外。
二、船舶碰撞的分类
(一)直接碰撞和间接碰撞
依船舶在碰撞时是否直接接触,有直接碰撞和间接碰撞之分。直接碰撞是指两船或多船的某部分在物理上的实际接触,同时占据一定空间的物理状态。间接碰撞是指两船或多船并未实际接触,但因一船或多船的过失致使其他船舶遭受损害的事故。区分直接碰撞和间接碰撞的意义在于:多数国家均首先将船舶碰撞限定为直接碰撞,然后再扩及于间接碰撞,间接碰撞的损害赔偿比照直接碰撞的规定处理。
(二)过错碰撞与非过错碰撞
船舶碰撞依碰撞船舶的主观心理状态可以分为过错碰撞与非过错碰撞。过错碰撞是因一船或多船的故意或过失而发生的船舶碰撞,包括故意碰撞、单方过失碰撞和多方过失碰撞。非过错碰撞是指船舶碰撞的损害事实不能归责于任何一船舶的故意或过失,一般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所致。区分过错碰撞与非过错碰撞的意义在于确定船舶侵害方是否应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何种程度的赔偿责任。一般而言,在过错碰撞中,由过错方单独或按过错比例承担责任;在非过错碰撞中,由受害方自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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