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的使用人应该遵守相关的物业管理规定,根据规定使用房屋以及其他的公共设施,还要交纳相关的费用,并且要自觉维护小区内正常的生活秩序以及管理秩序;房屋使用人有权利要求更换服务不好的物业管理企业,也可以劝阻、制止以及举报妨害小区管理秩序、生活秩序以及损坏公共设施的行为。根据《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房屋使用人应当遵守有关物业管理规定,按照规定使用房屋和其他公共设施,交纳有关费用,自觉维护小区内正常的生活秩序和管理秩序。
监视居住应遵守的规定
被监视居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7、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房屋使用人应当遵守有关物业管理规定,按照规定使用房屋和其他公共设施,交纳有关费用,自觉维护小区内正常的生活秩序和管理秩序;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委员会对服务不好的物业管理企业进行更换,有权对妨害小区管理秩序、生活秩序和损坏公共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居民入住时,应当与物业管理委员会签订住用合同,遵守合同中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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