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介机构的选择和总体方案的确定
由于中国对境内上市外资股和境外上市外资股实行计划配额管理和主体特许权审批制度,计划开展国际股票融资的企业和组织,在正式启动股票融资程序之前,实际上已经提交了几份海外股票融资的初步方案供审批,通常与许多国际投资银行和专业中介机构进行接触和协商。因此,在拟发行企业获得境外发行计划配额或获准境外上市后,首先要做的工作就是选择主承销商和国际协调人。境内上市外资股的主承销商通常由具有外资股承销资格的中国证券金融机构持有,境外上市外资股的主承销商和国际协调人通常由市场所在国实力雄厚的投资银行持有。这种选择过程通常采用类似于国际债券融资的投标谈判方法。主承销商和国际协调人确定后,拟发行企业应尽快聘请财务顾问(不同于审计师)和发行人律师,推动总体计划的编制;此后,资产评估机构,土地评估机构,,根据项目流程,邀请中外审计师和承销商律师参与工作
在每个中介进入工厂的基础上,初步了解发行人材料和条件的各个方面,国际协调员通常组织由各方参加的项目协调会议。其作用是综合各中介机构的实质性建议,修改和确定符合国际股票融资要求的总体方案,通常包括公司重组设立、股票发行上市计划等。总体计划确定后,通常需要制定工作进度表来指导项目工作流程。不仅要明确工作任务,还要明确责任组织和预计时间,,应得到所有责任机构的确认
2公司重组和成立阶段
由于计划开展国际股票融资的中国企业组织通常不具备海外股票发行公司的主体资格,一些进行了股份制重组的公司往往不符合上市国的财务和法律要求。因此,在准备发行股票之前,通常需要对原企业进行公司化或重组,在实践中也称为“企业股份制重组”。这项工作的基本目标是建立符合中外法律要求的股票发行人主体,解决阻碍国际股票发行上市的所有金融和法律障碍,实现总体工作计划确定的其他商业目标;其工作通常包括资产重组、机构重组、人员重组和非经营性资产安排。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原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流程为:公司发起人签署发起人协议,签署企业改制决议;委托土地评估机构进行土地评估,评估报告由土地管理局确认;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出具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确认的评估报告;向土地管理局申请批准拟上市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向国资委申请批准拟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管理方案;制定拟上市公司的章程,并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批准设立公司;发起人应进行股份投资,并取得中国会计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拟上市公司应建立、调整账户,办理产权变更、土地租赁、债务变更等手续;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公司的设立并获得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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