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存在哪些风险?
时间:2023-07-04 18:56:59 20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借款人如果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借款,数额较大的,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等犯罪。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应当调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审查借款人是否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特别是参与P2P借款交易中,应当加强资信审查,防止P2P平台公司卷款跑路。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对于因不正当男女关系引发的分手费、“找关系、托人情”引发的请托费用、因赌博引发的赌债等属于非法债务,即使签订借条,也不受法律保护。

民间借贷风险大,借钱给个人需谨慎

郑州律师朱-军代理范某与许某民间借贷纠纷

面对金钱,道德很苍白,借钱给个人需谨慎

2010年5月,郑州律师朱-军代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在郑州市荥阳市人民法院判决结案。许某因做生意急需50元的周转资金,经朋友介绍认识了范某,范某看是自己朋友介绍的熟人,再加上对方承诺较高的利息,没对许某做细致的考察就把50万借给了许某。眼看还款的日期临近,许某却联系不到了,范某开始感觉情况不妙,于是经过打听,了解到许某因经营不善已经于2个月前就去外地躲债了。

无奈范某找到了郑州律师朱-军,朱律师分析了案情,由于范某当时借钱给许某时,没有要求许某抵押财产也没有保证人,另外许某自身由于经营不善,也没有可执行的财产,即使案件胜诉最终能拿到钱也很难。但是诉讼时效超过了,债权就不受法律保护了,于是在郑州律师朱-军的代理下起诉到荥阳市人民法院。

郑州律师朱-军提醒:民间借贷风险大,借款的回收往往有很大的变数,所以在借款前应当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做详细的调查。涉及金额较大的借款,最好请专业的律师出具风险法律意见,并起草借款合同,有利于产生纠纷时进行维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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