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去公证处办委托书需要哪些资料
去公证处办委托书需要的资料如下: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册及其复印件;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2.与委托书事项相关的权利证明;
3.委托书文本;
4.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委托书不一定要事先写好,可以到公证处可由公证人员根据当事人的叙述写好。
二、公证处委托书公证的费用如何
公证处委托书公证的费用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标准。公证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以广东为例,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调整我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委托、声明、保证民事法律行为,收费标准为430元/件。
三、公证有哪些效力
公证有下列效力:
1.证明效力
根据《公证法》第36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证明的除外。公证的证明效力具有法定性、优先性、普遍性和相对性的特点。
2.执行效力
根据《公证法》第37条规定,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3.法定公证效力
根据《公证法》第38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照其规定。法定公证效力不是指一种单一的法律效力,其效力的内容取决于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规定,可以是证明效力、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或者是法律行为生效要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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