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物的品质瑕疵又称物的瑕疵,是指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含有隐蔽的缺陷或者其他与合同规定不相符的品质问题,以致不适于其用途或者使其价值减少。它分为表面瑕疵和隐蔽瑕疵。表面瑕疵存在于物的表面,以及凭一般买受人的经验而无需专门检验即能发现的瑕疵。隐蔽瑕疵是指存在于物的内部,需经使用或者专门检验才能发现的瑕疵。
标的物的品质瑕疵担保义务是指担保标的物应具有通常的品质或者特别约定的品质。它包括价值瑕疵担保责任、效用瑕疵担保责任和所保证的品质担保责任三种。物的价值瑕疵担保责任是指担保标的物无灭失或者减少其价值的瑕疵。这里的价值是指物的交换价值,而不包括物的使用价值。所谓价值灭失,是指物完全失去原来的价值;所谓价值减少,是指物的价值降低。物的价值是否灭失或者减少应依客观的标准而定,不能仅以当事人的主观认识为标准。但若标的物的价值减少程度无足轻重,则不视为有瑕疵。但标的物的效用减少无足轻重时,也不能视为有瑕疵。所保证的品质担保责任是指出卖人应担保标的物具有其所保证的品质。出卖人对标的物所具有的品质保证,应以双方当事人的合同中的约定为准。但合同中预定的品质,尚不能认为有品质的保证。出卖人承担其品质存在的担保,并约定于其品质欠缺时,就其一切结果负其责任,品质保证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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