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是转让物的所有权的合同,所谓标的物的权利瑕疵,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上有第三人的权利,导致买受人对合同标的物将来享有的所有权不完全。权利瑕疵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1、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第三人而不属于出卖人,或者第三人与出卖人对标的物共同享有所有权;
2、出卖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受到限制,即标的物上设有其他权利致使所有权人不能完全自主地行使所有权,如抵押权等。
所谓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指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就标的物的所有权不能完全转移于买受人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无权处分合同可以解除吗
只要合同符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即便是无权处分人与善意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也是有效的,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二、出卖人要遵守什么义务
根据法律规定,出卖人应遵守下列义务:1、出卖人应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2、出卖人应确保标的物没有瑕疵。3、出卖人应确保按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交付标的物。4、出卖人应按约定的期限、地点、方式交付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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