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是转让物的所有权的合同,所谓标的物的权利瑕疵,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上有第三人的权利,导致买受人对合同标的物将来享有的所有权不完全。权利瑕疵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1、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第三人而不属于出卖人,或者第三人与出卖人对标的物共同享有所有权;
2、出卖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受到限制,即标的物上设有其他权利致使所有权人不能完全自主地行使所有权,如抵押权等。
所谓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指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就标的物的所有权不能完全转移于买受人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方式有哪些
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方式有:
1、合同约定由出卖人代运的,出卖人应按约定的运输工具、运输路线进行交付;
2、合同约定由买受人自提的,出卖人应通知买受人到其营业地、仓库所在地或指定地点进行提货;
3、合同约定由出卖人送货的,出卖人应按约定自备运输工具交付标的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二条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受让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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