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在承受担保义务后,可根据法律规定前往法院提起诉讼,并有权向相关负债者追讨所偿还的债款。
然而在此过程中,担保人所能追索的债款应限于其实际承当的担保责任金额。
若担保人为他人提供的保证超出主债权人的请求范围,则对于超出的部分,将无权进行追偿。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
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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