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河北省石家庄市一法院调解,高速公路管理方退还车主高速公路费20元
因为高速公路塞车,从河北省邢台到石家庄100公里的路程,驾车行驶了近12个小时,律师李某某为此起诉高速公路管理方,要求退费。日前,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以调解方式结案,被告河北省石安高速公路管理处同意退还所收李某某全部高速公路费20元。
据了解,因工作关系,李某某经常开车往返于邢台与石家庄之间。去年11月30日22时左右,李某某驾车从邢台返回石家庄,途径石安高速公路柏乡收费口与高邑收费口之间时,遇上塞车,李某某下车询问他人塞车原因,无人知晓。随后,李某某查询高速公路交通信息热线电话12122,几次拨打均无人接听。无奈,李某某只好在饥饿与寒冷中焦虑地等待。直到次日9时40分左右,车龙才开始缓慢移动。当天12时,李某某才回到家中。
李某某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车主作为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享有知情权,但自己在驶入高速公路时,没有得到高速公路管理方有关路况交通信息的提示和告知,在塞车后,尽管自己通过种种努力,也均未得到相关路况交通信息。作为经营者,高速公路管理方的这一做法侵犯了自己的知情权,影响了自己对通行方式的选择,加之高速公路方面疏导不力,最终导致他在高速公路上被堵近12个小时,影响了他的工作生活。为此,李某某向桥西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河北省石安高速公路管理处退还高速公路费,并进行误工等方面的赔偿。
3月上旬,经法院调解,河北省石安高速公路管理处同意退还所收李某某全部高速公路费20元。
全文64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