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满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未按行驶里程数收取车辆通行费,杨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双倍返还多收取的费用共计180元。日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杨先生起诉称,2009年11月26日下午四点钟左右,他开车从八达岭高速公路沙河进京口进入,途经清河至上清进京口出后进入免费的五环路。杨先生在上清进京口出时,高速公路的收费人员要求他交纳车辆通行费95元,杨先生认为按里程算,不可能产生这么高的车辆通行费,因此拒绝交纳,但收费人员认为这是按规定在收费,坚决要求杨先生交纳。见到自己车后有大量车辆等待通行,为了不影响交通,杨先生称他被迫交纳了95元的车辆通行费,后经查询,按行驶里程,杨先生只应该交5元的车辆通行费。
杨先生认为,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是该段高速公路的经营管理者,有义务按照杨先生的行驶里程收取车辆通行费,因此他将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车辆通行费90元,并赔偿损失90元。
杨先生介绍称,收费员之所以要收他95元,是因为他把进高速时拿的卡丢了,所以要按最远距离算。但杨先生认为,这种规定是不合理的。首先,该规定是地方行政法规,与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上位法相悖。按民诉法,首发公司要收95元钱,就要证明杨先生是从高速路的起始点进入的。其次,即使按该地方行政法规,也是规定如果卡片丢失,无法查清实际入口的,才按最远距离收费,但是现有技术完全可以查到实际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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